2015年新宾县民政局预算及叁公经费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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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2015年部门预算表 一、 收支预算总表 二、 支出预算表 三、 财政拨款支出预算明细表 四、“叁公”经费预算表 第三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2015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第一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相关政策和有关规范,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全县社团、民办非公司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拟定社团和民办非公司单位管理的政策和规章,并监督实施,查处社团、民办非公司单位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取缔非法社团组织及民办非公司单位。 (叁)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四)负责全县军队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军队离休干部和无军籍退职职工接收安置工作,指导全县军队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全县救灾工作政策、措施,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和省、市、县下达的救灾款物并监督其使用,组织、指导灾民安置和救灾捐赠,负责组织难民的临时安置和遣返事宜。 (六)组织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基层政权建设指导工作,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八)负责全县行政区划和地名管理,负责村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调整、更名和界线变更以及政府驻地迁移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乡(镇)以下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的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规范全县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县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工作。 (九)拟定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福利机构管理工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群众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儿童收养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负责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方面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全县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本级、新宾满族自治县婚姻登记处、新宾满族自治县殡仪馆、新宾满族自治县社会福利中心。 第二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部门预算表 2015年民政局部门预算和“叁公”经费预算公开表 20150610164324_1.zip 第三部分 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新宾满族自治县民政局2015年收支预算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民政局所有收支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民政管理事务支出、抚恤支出、退役安置支出、社会福利支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其他城市生活救助支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支出、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医疗保障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等。民政局2015年收支总预算4145.16万元。 二、对于民政局2015年“叁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5年“叁公”经费预算数12.1万元,比上年减少0.66万元,下降5.17%。其中:公务接待费1.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10.3万元。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3、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 行政事业性收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4、“叁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5、行政运行:反映民政局的基本支出。 6、拥军优属:反映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的支出。 7、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反映开展村民自治、村务公开等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工作支出。 8、其他民政管理事务支出:反映民政局接待来访、法制建设、政策宣传方面的支出,以及开展优抚安置、救灾减灾、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信息化建设等专项业务支出。 9、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反映民政局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0、事业单位离退休:反映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开支的离退休费用。 11、在乡复员、退伍军人生活补助:反映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按规定办理带病回乡手续的退伍军人生活补助。 12、义务兵优待:反映用于义务兵优待方面的支出。 13、退役士兵安置:反映按规定用于伤残义务兵的一次性建房补助,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转业士官的安置支出。 14、儿童福利:反映对儿童提供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 15、殡葬:反映财政对民政及其他部门举办的殡仪馆等殡仪事业单位的补助支出。 16、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反映民政部门举办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支出,对集体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补助费。 17、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反映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18、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反映对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补助或者一次性补助支出。 19、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反映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支出。 20、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临时补助:反映对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补助或者一次性补助支出。 21、农村五保供养:反映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救助支出。 22、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支出:反映其他用于其他农村生活救助方面的支出。 23、行政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行政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24、事业单位医疗:反映财政部门集中安排的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经费。 25、城乡医疗救助:反映用于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的支出。 26、住房公积金: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力资源部、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助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