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张泉)国家医疗保障局10日通知,阿扎胞苷等17种抗癌药(下称“谈判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乙类范围,并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各省(区、市)医疗保险主管部门不得将谈判药品调出目录,不得调整限定支付范围。目前未实现城乡居民医保整合的统筹地区,要按规定及时将这些药品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支付范围。各省(区、市)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要在10月底前将谈判药品按支付标准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开挂网。医保经办部门要确保11月底前开始执行。
通知规定的支付标准有效期截至2020年11月30日,有效期满后按照医保支付标准有关规定调整。如有通用名称药物(仿制药)上市,国家医疗保障局将根据仿制药价格水平调整该药品的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如出现药品市场实际价格明显低于现行支付标准的,将与公司协商重新制定支付标准并另行通知。因谈判药品纳入目录等政策原因导致医疗机构2018年实际发生费用超出总额控制指标的,年底清算时要给予合理补偿,并在制定2019年总额控制指标时综合考虑谈判药品合理使用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