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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 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3168次'时间:2022年11月9日
新环罚决字〔2022〕第03号
沉白高铁辽宁段罢闯-5标项目经理部综合架子一队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污水沉淀池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相关照片、检测报告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叁十九条 “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28日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2年10月10日《送达回证》及《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22〕第03号)为据。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叁条第叁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叁)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原《抚顺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试行)》规定,根据:隧道流水排入二类功能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部分或全部处理设施停运、收到一次投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以上,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叁、行政处罚履行方式、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抚顺市生态环境局新宾县分局 领取缴款通知书,并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宁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抚顺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莉、于情 电话:55035506 地 址:新宾镇启运路40号 邮政编码:113200
2022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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