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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协提案 对县九届政协四次会议 第29号提案的答复
浏览:1490次'时间:2021年12月27日
杨萍代表: 您提出的《对于规范进口木制品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了简化道路木材运输审批流程,更好的打造营商环境,自然资源局已按照新《森林法》规定,于2020年7月1日取消了道路木材运输证明。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和《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规定:道路木材运输必须提供检疫证明。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从国外进口的应实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物再次调运出省、自治区、直辖市时”存放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可以凭原检疫单证发给《植物检疫证书》,不收检疫费和证书工本费;存放时间虽然未超过一个月但存放地疫情比较严重、可能感染的,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实施检疫”。第十叁条又规定: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可以处50至2000元罚款。 因国家对道路木材运输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作为林业主管部门必须执行上级法律法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