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工作任务 | 考核内容 | 考核标准 | 完成时限 | 分值 | 牵头部门 |
序号 | 内容 |
1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 | 1 | 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强化监督管理和用途管制,逐月开展水功能区水质监测工作,及时将不达标水功能区报送县政府和同级环保部门,提出防治要求,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 | 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年度控制目标91.7% 评分方法: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按完成比例法计分,实际得分=完成值/考核指标值*4,达到或超过考核指标值,得4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水务局 |
2 | 控制用水总量 | 2 | 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用水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暂停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依法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审批工作,并加强监管。2018年控制指标达到年度控制目标。 | 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69亿立方米。 评分方法:用水用量控制在考核标准以内,得4分;用水总量超过考核标准得0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水务局 |
3 | 划定河湖管理范围 | 3 | 组织编制河湖管理范围划界实施方案,开展河湖划界。 | 1.制定、印发河湖划界工作实施方案得1分; 2.建立水利、国土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划界工作机制的得0.4分; 3.启动划界工作(指完成辖区内一条河流或不少于10公里长河段划界工作)的得0.6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
4 | 推进河湖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对已完成管理范围划界的河湖等自然资源适时启动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机构应依法依规办理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 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常态推进 | 2 | 县水务局、县国土局 |
4 | 加强河道采砂管理 | 5 | 严格执行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及许可制度,有效强化河道采砂管理,强化监督执法,严格打击非法采砂行为。进一步做好河流采砂权出让和采砂管理工作。 | 1.未贯彻落实省、市河道采砂规划、计划和许可等相关政策要求的,每发现一次扣0.5分。 2.许可砂场日常管理或河道巡查执法不到位,采砂秩序混乱的,砂场未按要求平整和治理采砂河段的,采砂问题被省、市限期整改反馈的每件扣0.5分。 3.未按期限上报采砂月报或整改反馈信息,每逾期一周(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扣0.5分。 4.处理涉砂来电、来信、来访事宜。每发生一次不处理或处理不得力的扣0.5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水务局 |
5 | 清理整治侵占、围垦河湖问题 | 6 | 禁止围河(湖、库)造田。严禁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开展清理整治。 | 1.浑河、苏子河保护区以外区域(3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新建非法侵占河道的永久建筑物(构筑物)、新增围垦河湖、对岸线乱占滥用等情况的每发现一处扣0.3分,扣完3分为止。 2.浑河、苏子河保护区(1分)。按时完成交办(督办)单办理,巡查巡护工作目标日志记录完好,及时发现和处理保护区内乱采、乱挖、乱排、乱倒、乱建、乱占、乱牧、乱种等“八乱”行为得1分。每一项交办未及时完成的扣0.05分,每一项督办未及时完成的扣0.05分;每发现一次巡查工作日志记录不完整或不真实扣0.05分;对“八乱”行为处理不及时的,每发现一次扣0.05分,扣完1分为止。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水务局、县公安局、县国土局 |
6 | 加强河湖防洪薄弱环节建设 | 7 | 按国家有关部署,全力推进大江大河整治、中小河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农村防汛预报预警体系等工程建设,注重防洪与生态治理相协调,全力完成年度计划任务和绩效目标。(经发改、财政、水务各牵头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 江河治理项目(2分)。按照《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要求,大江大河整治或中小河流治理两类河道治理项目均完成当年投资计划(下达的省以上资金计划和相应的市区配套计划)80%以上得2分,凡有一类达不到80%的得0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水务局 |
8 | 及时转发中央预算内投资江河治理等防洪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权限内相关建设项目可研审批工作。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发改局 |
9 | 根据项目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财政局 |
7 | 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 | 10 | 落实《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指导意见》及《排污许可证暂行规定》,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 按照年度工作任务,做到“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环保局 |
11 | 编制完成《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 | 完成《入河排污口优化布局和整治方案》得2分,否则得0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水务局 |
8 | 治理工业点源污染 | 12 | 开展重点行业污染治理,对水平低、环保设备差的小型工业公司继续加强监管,按照“水十条”要求,发现一个,取缔一个。 | 2018年起省市级以上环保部门发现地方存在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应纳入取缔范围而未纳入、未取缔的“十小项目”,一经查实,每个建设项目扣0.5分,扣完为止。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环保局 |
9 | 处理城镇生活污水 | 13 | 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达到再生利用要求。 | 完成污水处理升级改造年度任务得2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上得1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不得分。已实施污水再生利用的得1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城建局 |
14 | 推进重点乡镇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 | 按照已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的重点乡镇数量,占全市乡镇数量的比例进行赋分。我县重点乡镇为:南杂木镇、永陵镇(全市6个)。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环保局 |
10 | 防治禽畜养殖污染 | 15 | 在禁养区禁止有排放污染物的规模养殖和养殖专业户存在,禁止再新建禽畜养殖场。 | 依据日常督查、重点抽查、现场核查结果,在禁养区每发现一例新建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的,扣0.1分,扣完为止。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环保局 |
16 | 现有禽畜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备装备配套率达到78%。 | 规模禽畜养殖场(小区)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的情况,包括机械干清粪、漏缝地板等手机设施,固液分离、粪便堆沤、污水厌氧消化、禽畜尸体处理等无公害化处理设施,有机肥加工、沼渣沼液还田利用等综合利用设施,同时已委托他人对禽畜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视同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已覆盖。按要求完成任务得2分,否则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动监局 |
11 |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 | 17 | 农药利用率达到38%以上。 | 主要农作物农药利用率平均不低于38%,达到控制目标得4分,否则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农发局 |
12 | 控制水产养殖污染 | 18 | 推进健康养殖方式,改善生产条件,以到期进行复查为主,在流域内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 | 对2018年底到期的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完成复查,按要求积极创建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得4分,否则不得分。 | 2018年11月前 | 4 | 县水务局 |
13 | 河湖考核断面水质达标 | 19 | 考核断面水质年度控制目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为75%,劣Ⅴ类控制比例为0%。 | 按照省市签订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以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评定断面是否达标,并计算达标率。得分为总分乘以达标率。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环保局 |
14 | 治理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 | 20 | 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使水体基本消除黑臭、水质达标。 | 完成年度黑臭水体整治任务的得5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上的得2分,完成年度任务50%以下的得0分。 | 2018年12月20日 | 5 | 县城建局 |
15 | 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优良比例达标 | 21 | 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实施水源地隔离、综合整治、生态修复叁大工程,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加强环境保护。2018年,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优良比例达到92.59%以上。 | 按照省市签订是《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中要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均为100%。达到得满分,未达到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环保局 |
16 | 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 | 22 | 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试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现卫生间入户和下水统一收集处理,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 | 1.农村环境综合整治(1分)。完成省、市下达的年度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省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得1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70%及以上得0.5分;其他不得分。 2.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1分)。完成省下达的年度新建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目标任务数,或任务数超过全省平均数且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1分;完成目标任务数的50%及以上得0.5分;其他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环保局 |
| 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 | 深入推动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建设取得成效得1分,其他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城建局 |
23 | 继续开展美丽乡村示范村建设。 |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将项目资金拨付到位。否则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财政局 |
17 | 加强河湖水环境综合整治 | 24 | 按《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修复工作,协调推进重大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加强监管,促进项目建成运营。 | 1.重污染河流根治行动项目完成率(2分)。按照项目完成率和考核断面年均水质类别达标率赋分。 2.风险隐患排查和建档(2分)。河湖近岸公司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制度,扣0.5分;未制定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方案扣0.5分;未定期进行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扣0.5分;未建立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档案扣0.5分 | 2018年11月20日 | 4 | 县环保局 |
18 | 清理河道垃圾 | 25 | 继续开展河湖垃圾清理专项行动,建立完善沿河乡镇、村屯垃圾清运管护长效机制。 | 未开展垃圾清理专项行动扣4分;未建立垃圾清理了管护长效机制的扣0.2分;河道管理范围内存在垃圾、弃渣等堆砌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扣完4分为止。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水务局 |
19 | 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 | 26 | 巩固自然封育和退耕(林)还河成果,基本形成生态廊道。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 | 1.退耕封育(3分)。完成省、市下达的河道封育和退耕(林)还河任务,并管理规范的得3分。发现有挤占、挪用等不规范使用退耕封育资金情况的,发现一次扣0.5分;在河道自然封育区内乱垦、滥种、擅自植树造林、进行复耕或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每发现一处扣0.5分,扣完3分为止。 2.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落实补偿资金(1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对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60号)要求,明确推进河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责任分工,制定了目标任务和考评体系得0.5分;根据省、市河湖生态保护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工作安排,按时间节点完成各项工作得0.5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水务局 |
20 | 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 | 27 |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保护力度,主要河湖水生态系统功能显着恢复。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整治,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 1.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现场检查项目数量占本级及以上审批水土保持方案的在建生产建设项目比例达到20%的得0.3分、30%得0.4分及以上得0.5分、低于20%不得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不查处或查处不到位的1项扣0.1分(累计扣完0.5分为止)。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率达到80%及以上的得0.5分,每减少10%扣0.1分(累计扣完0.5分为止)。其中涉及江河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的生产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率和方案实施率均应达到100%,存在未检查或方案未实施的,1项扣0.1分(累计扣完0.5分为止)。 2、按规定时限完成全部水土流失治理项目实施方案审批的得0.2分,为按规定时限全部完成的扣0.2分;按规定时限分解下达或转下达水土流失治理项目投资计划的得0.2分,未按规定时限全部完成的扣0.2分;11月底前完成省水利厅下达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的得0.6分,未完成扣0.6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水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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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红升水库等饮用水源保护区主要河库水生态系统功能显着恢复。 | 按照《抚顺市贯彻落实中央第叁环境保护督察组督察反馈意见整改方案》要求,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章建筑问题解决情况进行考核,以年度完成计划的比例赋分;对2017年度已完成解决违章建筑问题的将考核问题无反弹,若有反弹或解决不彻底的情况,不予赋分。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水源办 |
29 | 加大江河源头区、水库周边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 | 以江河源头区、水库周边等为重点,全面加大建设保护力度,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以省、市综合核查结果(完成率)量化年度生产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计划任务完成率100%得2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林业局 |
21 | 建立完善河湖执法监管体制机制 | 30 | 出台《新宾满族自治县公安机关实行河道警长制工作方案》,建成公安机关县、乡两级河道警长制。 | 按照对应河长分级设立、属地管辖、逐级负责建立河道警长制,县、乡两级河道警长制,实现“河长-警长”一一配套。否则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公安局 |
31 | 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按照财权与支出责任相对应原则,落实县级河湖管护、检测、执法等经费。 | 按照有关规定,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的责任单位、人员及设备,保障工作需求;根据河长制工作任务量,将相关经费纳入部门预算予以保障。否则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1 | 财政局 |
32 | 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适宜适度的原则,逐步建立全市河湖保护联防联控示范性执法基地。 | 1.成立专职水政监察机构,执法人员实际到岗率占编制人数90%以上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2.市级水政监察机构每年至少组织1次业务培训,且水政监察机构人员参加率占实有人数90%以上的得0.5分,否则得0分。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水务局 |
22 | 开展涉河联合执法专项行动 | 33 | 严厉打击非法设障、采砂、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违法行为。 | 1.积极组织开展水行政执法巡查、专项执法检查和集中整治行动,及时发现和化解水事矛盾纠纷,有效查处水事违法行为得1分。 2.实行与公安机关有效联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开展执法专项行动,案件办结率为100%,得0.8分、95%以上得0.6分、90%以上得0.4分,低于90%不得分;常态化成果取得明显效果得0.2分,未有效开展或未取得相应效果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水务局 |
34 | 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 | 2018年起,省、市级环保部门发现地方对上级交办非法排污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或发现非法排污等违法行为未依法查处到位的,每个违法行为扣1分,扣完为止。 | 2018年12月20日 | 2 | 县环保局 |
35 | 县公安局与相关单位联合执法,有效解决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问题。 | 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出台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否则不得分。 | 2018年12月20日 | 1 | 县公安局 |
23 | 构建河长制信息系统 | 36 | 实现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查询、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功能。 | 完成河长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并与市系统连接。系统具备查询、检索、统计和分析等基本功能的得3分;系统内河长、河流等基础数据全年、准确得1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河长制办公室 |
24 | 建立河长制考核问责奖励机制激励 | 37 | 出台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办法及年度考核方案,对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和奖励。 | 制定印发2018年河长制工作考核方案,并按方案组织考核、向上级报送考核结果得4分;未制定印发考核方案得0分;虽制定印发考核方案,但未按方案组织考核、向上级报送考核结果的得2分。 | 2018年12月20日 | 4 | 县河长制办公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