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调整新宾满族自治县
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成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对新宾满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通知如下。
组 长:谷凤威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董亚军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李向楠 县武装部部长
张忠华 县公安局政委
李 峰 县气象局局长
成 员:孔祥禄 县政协副主席、农发局局长
贾 深 县发改局局长
崔正勇 县经服局局长
苏岫岷 县教育局局长
牟仁杰 县科技局局长
王星文 县民政局局长
李有功 县财政局局长
王立鹏 县国土局局长
盖克鑫 县城建局局长
孙万春 县交通局局长
纪春林 县水务局局长
赵富岩 县林业局局长
郝云龙 县卫计局局长
张志琨 县安监局局长
晁先华 县旅游局局长
金 毅 县环保局局长
白 泉 县粮食局局长
彭涌洪 县广电中心局长
刘 冶 县应急办主任
刘 海 县供电公司经理
陈 维 移动公司经理
武 义 联通公司经理
傅 强 电信公司经理
于振国 人保财险新宾支公司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气象局局长李峰兼任。
附件:1.新宾满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工作职责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新宾满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联络办法
2018年1月11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县委宣传部
根据县气象部门、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提供的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应急预案响应、气象灾情等信息,利用各类传播媒体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灾害防御信息;组织新闻部门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报道,加强防灾抗灾先进事例报道;做好抗灾救灾等资料汇集和保存;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群众防灾减灾意识。
县武装部
负责组织、协调县应急机动民兵连和全县基干民兵参加气象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组织调配对水库、大堤、县城防工程等县重点防洪工程的民兵抢险队伍;必要时协调邻地驻军参加抗灾抢险。
县公安局
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保障影响受灾区域社会治安稳定和交通道路畅通;协助受灾群众安全快速撤离和转移,紧急情况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灾所需车辆征用,确保抗灾救灾物资车辆运输通畅,必要时动用公安内部通讯设施,用于抗灾救灾调度、指挥,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与气象部门建立恶劣天气下的交通管理信息和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信息相互通报制度;依法打击盗窃、哄抢救灾物资和破坏气象设施的犯罪行为。
县气象局
做好灾害性天气气候监测、预报、预警,对重要天气实行滚动预报,通过多渠道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发布预警预报信息;负责制定县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当出现气象灾害预警和影响时.经指挥机构批准,启动和终止气象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气象灾害应急体系与设施建设;开展气象防灾减灾服务,联合相关成员单位做好气象灾情调查、信息共享、影响评估、联报联防和科技攻关工作;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织对城乡规划、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做好全县各地天气预报和气象预警显示屏、农村预警广播系统的维修保养工作;健全气象灾害防御体系。
县经服局
负责全县气象灾害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组织供应;负责协调物资、商业等相关单位储备足够副食品,保障灾民生活必需品的储备和供应;气象灾害预警和影响时负责粮库保安工作。
县教育局
将气象灾害防御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指导监督学校开展气象灾害应急教育;负责教育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安全,开展学校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气象灾害应急演练,落实好中小学抢险、救灾预案、措施;重大气象灾害预警和影响时做好教育单位人员、财产安全转移,必要情况下,下发学校停课通知,保障学生教师的安全。
县科技局
协调做好气象防灾减灾、应对气候变化科学研究与全市科技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衔接工作;加大防御气象灾害科研项目经费投入力度;加强气象防灾预警技术和减灾救灾工程技求的研究。
县民政局
气象灾害影响后及时开展灾情收集、核实、统计上报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提供灾情信息;组织协调灾后救济、救助、捐赠工作;负责开放、管理庇护所,妥善安置灾民,向其发放生活必需品,帮助灾区群众恢复生产。
县财政局
根据防御气象灾害工作的需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加强对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筹集气象灾害处置所需资金和落实抗灾救灾专项资金;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支持;及时下拨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现代化建设等经费。
县国土局
负责全县地质灾害的监测,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图,掌握高风险地区的地质险情态势,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和治理方案,落实防御措施;建立相关成员单位间地质灾害基础地理信息共享、联报联防、灾情调查评估等工作制度;与气象部门联合做好地质气象灾害预报预警工作;地质灾害预警或影响时,组织危险地区居民疏散转移,及时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供信息。
县城建局
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监督指导城乡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户外广告牌、在建房屋等加固或撤除、组织建筑工地相关人员安全撤离或转移;负责指导城镇和人口密集区紧急避难场所规划和建设城乡危旧房改造工作,指导气象灾害高风险区的基础设施、工业民用建筑规划选址和质量监管;遇暴雨、洪涝灾害时,确保城区排水管网畅通;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
县交通局
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负责保障相关区域交通设施安全、维持水陆交通秩序、做好航运的管理和调度;组织调度抗灾救灾所需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优先运送抗灾救灾物资设备、紧急抢险和撤离人员;提供交通系统气象灾害灾情信息;协同建立道路交通气象灾害联报联防工作制度。
县农发局
组织农业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为农民灾后恢复生产做好技术指导工作,研究制定灾区生产自救措施;负责县级抗灾种子储备和农用物资应急调用;灾害影响后参加灾情调查,提供和上报农业方面的灾情。
县水务局
承担、组织、协调防汛防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负责提供江河流域水情、雨情、工情及旱涝台风灾害等灾情信息,提出抗洪抢险和抗旱方案;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储备足够的水利工程抢险物料;组织实施水库等工程设施规避气象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灾工作;负责重要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指导、协调抗旱水资源的应急调配。
县林业局
组织林业气象灾害、森林火灾防御工作,指导林业和森林恢复灾后生产;提供林业灾害影响分类信息和森林火灾发生、发展动态信息,推进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林区防火等信息共享、预测预警、影响评估工作。
县卫计局
气象灾害影响后负责灾区的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护工作,预防疫情发生传播;做好灾害期间饮用水水质的检验、监测工作;负责提供因气象条件引发的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相关信息;联合气象部门开展因气象条件对人体健康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科学研究工作。
县安监局
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立预警联动机制,进行灾前隐患排查、重点区域巡查,全县特大、重大气象灾害发生时,在新宾县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统一指挥下,负责对灾区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旅游局
做好旅游景点的气象灾害应急准备认证工作,落实防灾措施;气象灾害预警或影响时,及时向全县旅游风景区播发传递灾害预警信息,停止户外游乐设施运行,必要时,关闭景点,做好游客疏散转移等安全保障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县旅游风景区的防灾救灾工作。
县环保局
开展因气候变暖及其极端天气引发的环境污染等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的研究;负责提供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所需气象信息的时间段、地域等资料,根据气象条件,组织实施人员转移等应急处置措施。
县粮食局
气象灾害预警和影响时负责粮库保安工作,做好灾粮的发放调运工作。
县广电中心
向社会公众及时传播气象台发布的预警信号、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发布的紧急通知,并宣传相应预警信号的含义和防御措施;遭遇大灾时,负责向气象灾害领导小组提供防灾抗灾的文字、图片和声像资料,做好宣传发动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大气象防灾减灾科学普及宣传工作,提高公众防灾减灾意识。
县应急办
指导监督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相关部门、单位、乡镇的气象灾害应急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应急管理工作;气象灾害发生、影响时指导全县政府系统值班工作,保证应急相关部门联络畅通;掌握县内气象灾害动态,及时向政府报送紧急事项;督促落实上级领导对气象灾害应急的批示、指示;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协助政府领导处置重大气象灾害事件。
县发改局
组织做好气象防灾减灾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工作;负责做好气象灾害抗灾工程和灾后重建项目的审查、立项和投资;协调气象防灾抗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的计划、调拨,并积极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防灾抗灾物资和经费;组织协调灾后重建中的基础设施恢复、灾区市场商品价格监控;负责协调公司防灾抗灾工作,检查、督促所属单位、公司做好所在区域地段的气象灾害防御及抢险工作。
县供电公司
负责所辖地区供电设备的供电安全,特别要保证全县防汛泵站、防灾指挥部、医院、供水、气象等单位电源的安全;负责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工作的电力供应,及时抢修受损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传输畅通。
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电信公司
负责通信设施的防风、防洪、防低温冰冻安全,保证通讯线路通畅;保障气象灾害应急处置信息及时准确传递,如遇紧急情况,授权负责重大气象灾害手机短信预警信息的发布;及时抢修损毁的通讯设施。
人保财险新宾支公司
积极宣传、动员各企事业单位、农户参加洪水、旱灾、风灾等气象灾害保险,并做好防灾防损工作;灾害发生后,及时做好灾区投保单位和家庭受损失的理赔工作。
新宾满族自治县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联络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气象灾害防御与应急处置工作,不断满足相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的需要,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气象灾害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特制定本联络办法。
第二条 各成员单位根据气象防灾减灾工作需要,确定一名职能科室负责人或具体管理人员为本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员。县气象局具体承担气象部门与各成员单位气象灾害防御联络协调工作。如因人事调整,相关成员单位应对联络员做出及时变更,并告知县气象局。
第叁条 气象部门负责向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及时提供气象预警预报信息及可能发生的气象灾害影响评估信息,定期或不定期听取各相关成员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组织开展气象灾害影响评估调查等。
第四条 各相关成员单位联络员作为所在单位与气象部门联系的纽带,负责接收并向本单位传递(传播)气象部门发送的各类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信息;负责收集反馈本单位对气象灾害预警预报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协助气象部门在本单位开展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宣传;协助气象部门开展相关气象灾害调查分析。
第五条 每年县气象局负责组织召开全县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座谈会或联络员会议,总结、交流上年度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经验和体会,通报本年度气象灾害趋势预测,交流本年度各单位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打算,以及其他有关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事项。
第六条 当预计灾害性天气气候事件将影响我县,并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影响,县气象局将根据可能产生影响的行业情况,邀请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开展气象灾害防御联合会商,必要时将会商情况报送县政府。对涉及公共安全的、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气象灾害防御信息,可采取召开联合新闻发布会形式,向社会公众及时发布,引导社会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最大程度减少或避免气象灾害损失。
第七条 根据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需要,各成员单位应按照相互合作、共同促进的原则,加强信息共享,并共同开展气象灾害及其衍生灾害影响成因分析和防御对策研究,必要时开展联合申请相关科学研究项目,共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与方法研究。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