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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的通知
文件号:新政办发〔2016〕69号&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成文日期:
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6〕69号

 

 

新政办发〔2016〕69号

 

县政府办公室对于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新宾满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

  精品缅甸乐园在线入口办公室 &苍产蝉辫;2016年11月21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保证行政处罚正确、公正地实施,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备案制度的适用对象为本县域内所有行政执法机关(含授权执法和垂管部门)。

第叁条 重大行政处罚是指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达到听证范围标准的行政处罚。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制度,是对各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重大行政处罚进行事后内部层级执法监督的措施。

第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应当报送县人民政府备案。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备案的具体工作,履行对重大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的职责。

第五条 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应依照本规定报送县政府法制办备案。

(一)对公民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

(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30,000元以上;

(叁)责令停产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五)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向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报送备案。

第七条 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报送下列材料。

(一)备案报告,包括简要案情、处理经过;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

(叁)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名称及条款);

(四)作出处罚所依据证据的目录,包括证据名称、证明作用等;

  (五)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材料;

(六)是否进行听证程序的材料;

(七)行政处罚的执行情况;

(八)行政执法机关认为应当报送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在主体资格、法律依据、事实和证据、执法程序等方面的一般审查基础上,重点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作出重大行政处罚是否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是否告知了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叁)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听证程序履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作出重大行政处罚之前是否履行了集体讨论程序;

(五)是否属于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的案件。

第九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有权调阅行政处罚的卷宗和材料(相关),需要办案人员到场询问的,各行政执法机关及办案人员应积极配合,查清事实。

第十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对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材料审查后,根据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具备法定资格,作出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予以登记存档。

(二)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报送备案单位应当在收到建议文书之日起15日内执行。

&苍产蝉辫;1.具有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或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

&苍产蝉辫;2.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的;

&苍产蝉辫;3.事实不清的;

&苍产蝉辫;4.主要证据不足的;

&苍产蝉辫;5.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苍产蝉辫;6.违反法定程序的;

&苍产蝉辫;7.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的;

&苍产蝉辫;8.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叁)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在建议文书送达之日起7日内,依照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在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中,发现罚款、没收财物的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应当建议报送备案的单位改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该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申请行政复议的,终止备案审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即为备案审查的结论。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备案审查中止。作出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自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或者裁定之日起15日内,将生效判决或裁定报县人民政府登记备案。

第十叁条 行政执法机关拒不执行县政府法制办公室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作出的建议的,县政府法制办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该单位撤销或者变更原行政处罚决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者将案件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备案情况和对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建议的执行情况,纳入县政府对各单位行政执法责任年度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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