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办发〔2013〕17号
对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市属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生态立县战略,不断改善我县人居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抚顺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细则》文件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春季全民义务植树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义务植树的对象和任务
凡居住在我县行政区域内,11周岁至60周岁的男性公民和11周岁至55周岁的女性公民(丧失劳动能力者除外),均应承担植树任务。成年人每人每年完成植树30株、学生每人每年完成植树10株(包括运苗、换土、整地、栽植、浇水、管护等),义务植树法定任务换算成相应劳动量为成年人每年3个义务劳动日。
二、义务植树的具体要求
1.凡符合义务植树条件的公民必须完成相应的义务植树任务。
2.各乡镇、各部门在开展义务植树活动中,要注重实效,提高造林质量,保证成活率达到90%以上,保存率在85%以上。
3.不能直接参加义务植树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以资代劳的方式,向当地绿化办缴纳绿化费,并由绿化办统一安排地点、苗木,组织专业人员进行造林。资费标准为成年人每人10元,青少年每人3元。
4.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绿化费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各乡镇绿化费由所在地绿化办负责征收。
5.县绿化委员会对全县的绿化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对在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奖励;对未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除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外,还将视情节轻重收缴2~3倍的绿化费。对未达成活率或保存率标准的,由绿化委员会责令其按应达到植树成活率、保存率的数量和标准在下一年进行补植,对不补植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要加倍收缴其绿化费。
6.各级绿化委员会所收缴的绿化费,一律用于城乡绿化,不得挪作他用。
叁、义务植树地点及时间安排
1.县四家班子领导及武警中队、消防大队、林业局等单位的义务植树活动由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安排时间和地点,组织有关部门参加。
2.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一向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交纳绿化费(以资代劳金),绿化费缴纳截止日期为4月20日。
3.各乡镇、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和各村的植树地点由当地绿化办组织实施。
4.各单位义务植树活动必须在5月1日前结束,具体时间由本单位自行组织安排。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县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领导,县政府决定调整新宾满族自治县绿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组成人员,委员会主任由县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县长张文新、县林业局局长贾深担任,成员有王伟、刘建华、牟仁杰、谷凤威、曹新伟、孔祥禄、戴清江、安伟、马建林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县义务植树活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林业局局长贾深兼任,副主任由马建林、伊文光担任,办公室具体工作人员有李辉、刘德敦等,办公地点设在县林业局一楼林科所,办公室电话024-55021496。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对本地区义务植树活动的组织领导。
附件:1.2013年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义务植树任务表。
2.2013年乡镇义务植树任务表。11、2.谤补谤
二○一叁年四月叁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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