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发〔2014〕11号
精品缅甸乐园在线入口对于印发
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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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苍产蝉辫;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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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宾满族自治县公益性岗位
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苍产蝉辫;总&苍产蝉辫;则
第一条&苍产蝉辫;为进一步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加强对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工作效率,杜绝人情岗、亲属岗、“吃空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省政府令第75号、抚劳就发〔2010〕9 号、抚就组发〔2014〕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苍产蝉辫;本办法所称公益性岗位是政府用于安置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岗位,给予一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扶持,是援助就业困难群体一项政策措施。主要面向社区居民生活服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后勤保障和公共事业服务、社会治安协管开发岗位。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适当工种、岗位。安排就业比例不低于本单位上年底在职职工总数1.7%。对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要求的残疾人、弱势群体应优先招用。
第二章&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设置条件
第叁条&苍产蝉辫;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含临时工)数量不准超过编办核定编制的10%(因工作需要,编制不足10人,可聘用1人)。
第四条&苍产蝉辫;依据《对于加强抚顺市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公益性岗位设置范围为:保安员、保洁员、协理员、残疾人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具有本县城镇居民户口、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无刑事犯罪记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登记证》;
(二)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叁)低保户和低保边缘户家庭成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低保证、低保边缘证;
(四)夫妻双失业(下岗)人员,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处于失业状态的残疾人、烈属、退伍军人,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残疾证、遗属证、复员军人证;
(六)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离婚证、单身证明;
(七)困难家庭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户口本、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民政局出具的贫困证明;
(八)县政府根据就业工作需要确定的人员。
第叁章&苍产蝉辫;招用程序
第五条&苍产蝉辫;用人单位向编办提出申请,就业局将编办批复件、拟聘用名单送清理整顿公益性岗位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办公室报领导小组研定,政务公开办公示,公示期满领导小组组长签字确认,财政局拨付资金。
第六条&苍产蝉辫;申请应包括岗位设置原因、所需岗位、职责任务、聘用条件、聘用人数、聘用期限等。
第七条&苍产蝉辫;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岗前人员资格、条件审定。就业局将符合人员相关资料报市就业局备案,用人单位与招录人员签订公益性岗位合同。
第八条&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合同期限叁年,领导小组年度审核。合同期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人员,可签至退休,其余人员期满后不再续签。
第四章&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人员管理
第九条&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安置人员实行“谁用人、谁管理、谁负责”原则。用人单位要确定具体岗位职责,制定管理制度,严格考核,从源头上杜绝设岗无人、顶替上岗现象。
第十条&苍产蝉辫;劳动就业部门和用人单位要对安置人员建立基础档案及台帐,做到一人一档。对安置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保管,不得外借,并在证件上详细记载安置人员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事宜。
第十一条&苍产蝉辫;实行考勤制度。用人单位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考勤,结果作为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发放、人数增减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苍产蝉辫;用人单位为安置人员提供必要劳动保护条件,严格执行法定劳动时间。因岗位特殊,无法执行,经县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按劳动合同约定,认真履行权利、义务,如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处理。
第十叁条&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报领导小组同意,解除合同,停止发放各项补贴,政务公开办面向社会公示:
(一)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
(二)因身体健康状况或技能水平不适应等原因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叁)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
(四)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
(五)违反用工单位管理制度;
(六)有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人员因上述第二项被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保障部门为其调整一次公益性岗位;因上述第叁、四、五、六项被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做详细记载),不准享受公益性岗位待遇。
第十五条&苍产蝉辫;鼓励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用人单位与从业人员协商一致或公益性岗位人员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章&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第十六条&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不得低于社会最低生活标准。用人单位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将工资名册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和就业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苍产蝉辫;就业局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办理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
第十八条&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人员合同期内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相关手续;公益性岗位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相关待遇。
第六章&苍产蝉辫;罚&苍产蝉辫;则
第十九条&苍产蝉辫;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安置、聘用、检查、监督的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徇私舞弊、失职渎职,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苍产蝉辫;领导小组对公益性岗位季度检查、不定期抽查,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违反政策获取公益性岗位上岗资格、岗位名额、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的,依法追缴非法所得,取消单位用人资格。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招用、安置人情岗、亲属岗,政务公开办向社会公示、全县通报批评。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苍产蝉辫;附&苍产蝉辫;则
第二十一条&苍产蝉辫;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苍产蝉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前,已经涉及的公益性岗位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