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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文件-政办发
对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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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正文  
新政办发〔2013〕8号

    
新政办发〔2013〕8号
    
    
 对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推进水稻生产

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三年三月五日
    

主题词:农业  水稻  机械化  方案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纪检委办。
  精品缅甸乐园在线入口办公室      2013年3月5日印发


新宾满族自治县
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

  为全面完成省政府确定的2013年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工作目标,进一步提高我县农业机械化和现代农业发展水平,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依据市农委和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抚顺市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实施方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经济有效的原则,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为目标,以水稻主产区为重点,以突出水稻机械插秧关键生产环节、带动机耕机收等环节机械化为着力点,通过采取农机农艺相结合、政府扶持推动和市场拉动相结合、突出重点和全面推动相结合等有效措施,加快推进我县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发展进程。
  二、任务目标
  2013年,全县水稻种植面积预计达到13.7万亩,按照省政府要求,计划水稻机耕面积达到13.5万亩,机耕水平达到99%以上;水稻机插秧面积达到10万亩,新增3.6万亩,机插秧水平达到72%以上;水稻机收面积达到10万亩,机收水平达到72%以上;新建标准育秧大棚241栋;全县水稻生产综合机械化水平达到85%以上。基本实现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
  叁、发展原则
  (一)坚持行政推动,加大扶持力度。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该项工作从部门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大政府扶持和资金投入力度,实现我县水稻生产机械化的跨越式发展。
  (二)坚持市场拉动,提高经营效益。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积极培育农机作业市场,大力开展水稻跨区机耕、机插、机收作业,建立推动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的长效机制。
  (叁)坚持农机农艺联动,完善技术路线。加强农机农艺的协调配套,在育秧以及品种、耕作等方面,建立适合我县水稻生产机械化的技术路线,推动先进水稻种植技术的规模化应用。
  (四)坚持宣传促动,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农民对机械化作业节本增效的认知程度,尊重农民意愿,为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创造良好发展环境。
  (五)坚持强化管理,保障发展质量。加强政府补贴资金管理,制定严格的水稻作业机械购机、验收、补贴办法,采取先干(购机)后补等办法,强化补贴机具管理,严禁倒卖机具案件发生,确保完成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目标任务。
  四、任务分解
  根据我县水稻种植区域布局、实际规模、农机化发展基础和发展潜力,县政府将2013年全县水稻育秧大棚建设任务(见附件1)和全县水稻生产机械化任务(见附件2)分解到各乡镇,各乡镇要将任务指标落实到村和地块,登记造册并逐级上报。各乡镇任务分解数为工作目标考核的基数,要确保完成目标任务。
  五、农机购置补贴标准、管理程序与要求
  (一)补贴标准
  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要优先保障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播种机械)、育秧硬盘、种子发芽器和水稻收获机的需求。认真落实省级财政累加补贴政策,对购置乘坐式水稻高速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予以等额累加补贴(农业机械固定资产在30万元以上的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等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四行和六行手扶式水稻插秧机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购置水稻秧盘播种成套设备(播种机械)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省财政按中央财政定额补贴标准的66%予以累加补贴。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扶持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项目,对农机专业合作社和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购置水稻收获机械在享受中央财政补贴基础上予以一定比例累加补贴,对市级水稻全程机械化示范基地给予适当机械作业补贴。中央财政补贴资金和省累加补贴资金实行按需保障,市级补贴资金根据任务分解和预算安排,按照合作社种植面积大小及购置时间先后的顺序执行,省、市示范社给予优先考虑。县财政根据承担的任务因地制宜给予资金扶持,确保项目顺利推进。有关产物的中央财政补贴和省、市累加补贴的具体补贴额度标准待2013年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正式出台后,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明确。
  上述产物的补贴范围必须是国家和辽宁省农机支持推广目录中的产物。
  (二)管理程序和要求
  2012年8月31日前购买的上述农机补贴产物按照《2012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不享受省、市累加补贴政策。
  2012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结算和实际操作完成后,2012年9月1日~2013年5月底,利用2012年第二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购买的上述农机补贴产物享受省、市累加补贴政策(2013年兑现),其管理方式仍按照《2012年辽宁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执行,并严格执行补贴资金计划。利用201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补贴资金购买的上述农机补贴产物,其管理方式按照本实施方案执行,具体管理程序和要求为:
  1.补贴资金下达和管理。市农委、市财政局将我市新增水稻机插面积、补贴机具数量和补贴资金控制规模等情况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将2013年第一批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直接分配下达到各项目县(区)。各项目县(区)财政部门要设专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和补贴资金安全。
  2.购机申请和补贴对象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凭身份证明材料自愿到县(区)级农机主管部门办理购机补贴申请,经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农机、财政部门要对申请确认信息登记备案。
  根据购机补贴申请和资格审核情况,由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集体研究并经过公示无异议后确定购机补贴对象名单。
  3.购机补贴手续和实施购机。 经确定的购机补贴对象到县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取《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一式三份,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各存档1份,交购机对象一份,作为购机对象申请补贴资金结算的凭证。农机、财政部门要分别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上盖章确认。
  购机补贴对象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实施全价购机。经销商要及时向购机对象开具全额销售发票。无《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而发生的购机和销售行为,不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一切后果由购机对象或公司自负。
  4.购机核实检查。要加强对补贴机具应用情况的核实管理,2013年春季水稻插秧一个作业季之后,各项目县农机主管部门要对2012年9月1日后及2013年购机对象的实际购机应用情况逐台(套)进行核实确认,并将核实确认结果报市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汇总,由市农机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农委和省财政厅,省农委审核汇总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拨付累加补贴申请,省财政厅将累加补贴资金拨付项目县(区)。水稻收获机械和育秧硬盘累加补贴资金按上述办法由市财政局拨付各县(区)。未经核实确认实际购买应用的机具,不得对购机对象兑现补贴资金。各项目县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确保补贴资金安全。
  5.补贴资金兑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县级结算,经过对购机对象的实际在用情况核实确认后,农机购置补贴及累加补贴资金通过开设的银行卡直接兑现给购机补贴对象。要保证补贴资金兑现的及时性,各项目县要于2013年7月30日前全部完成补贴资金结算工作。
  各项目县要建立健全购机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等有关部门组成的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组织管理工作。有关涉及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管理的其他事项,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要求认真执行。
  六、水稻大棚育秧补贴标准、管理程序与要求
  (一)补贴标准
    每栋标准水稻育秧大棚规格为100米×7米×2.5米(长×宽×高),面积为700平方米;大棚骨架为钢架结构,采用高台苗床,棚膜覆盖肩部通风,大棚两端留出30厘米宽的作业通道。每栋标准水稻育秧大棚补助7500元,其中:省财政补贴5000元,市财政配套补贴1500元,县财政配套补贴1000元。对集中连片20棚(350平方米)以上新建小区,新购置硬盘的,在享受农机补贴基础上每盘另外补贴3元。
  (二)补贴范围和对象
  水稻大棚育秧补贴资金用于2013年春季投入使用的符合标准的新建水稻育秧大棚,此前建设、投入使用或已享受2012年大棚建设补助的水稻育秧大棚不在此次补贴范围之内。
  水稻大棚育秧补贴对象为新建大棚用于集中育秧的农户(农场职工),为周围农户提供秧苗的农机大户、种植大户、育秧专业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农事公司等,特别优先照顾参与生产富硒大米的大户。
  (叁)补贴资金申请和管理
  1.逐级申报补贴。水稻大棚育秧补贴对象按照建设标准向村委会自主申报(农场职工向所在农场申报),由村委会(农场)登记、核实、汇总,经乡(镇、街道)政府批准后报送至县农发局。县农发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负责汇总填写《2013年全省水稻育秧情况调查表》,与县财政局商定后,以文件形式报送至市农业主管部门。
  2.现场审查核实。水稻大棚育秧补贴采取“先建后补”的方式,由补贴对象先行组织建设水稻育秧大棚,待建成后经相关部门按标准核实认定后发放补贴资金。各乡镇水稻育秧大棚建设完工后,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对拟申请验收的育秧大棚公示无异议后,向县农发局提交验收申请。经市、县两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对拟给予补贴的新建育秧大棚逐级审核核实后,以联合行文形式向省农委、财政厅提交验收申请。省里将组成专家组对各市新建育秧大棚进行抽验。
  3.补贴资金兑现。经省农委、财政厅抽查验收合格,确认补贴大棚数量、补助金额,并将结果反馈给各市,确认无误后,省财政将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拨付补助资金。市财政同时下拨配套补助资金。县农发局协调县财政局依据省农委、财政厅下达的符合补贴条件的建设单位名单和补贴金额拨付资金。
  七、检查验收
  按照对乡镇分解的水稻育秧大棚建设任务和机械插秧面积任务目标,县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统一进行验收。于2013年4月下旬和5月上旬,组织完成对全县水稻育秧大棚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2013年6月15日前,组织完成对全县水稻机插秧实际完成作业面积的验收工作,并将验收结果分两次报送市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以村为单位,按户提供验收结果的详细清单。市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联合验收组,依据各县验收结果和任务目标要求,组织进行实地验收,并将实际验收结果报送省农委和省财政厅。
  八、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是省政府继设施农业、节水灌溉工程之后,在发展现代农业方面推出的重大举措,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推进水稻全程机械化作为2013年农业农村工作的一项重大项目来抓,在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扶持,并将此项工作目标纳入2013年考核各乡镇政府绩效工作范畴。为此,县政府调整新宾满族自治县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副县长张文新担任,副组长由县农发局局长孔祥禄、县财政局局长谷凤威担任,成员由县纪委、农发局、财政局、水务局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县农发局副局长、县农机中心主任汪洋兼任。农发局、财政局、水务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合力推进。各乡镇政府是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从发展现代农业、推进经济增长和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高度,切实提高对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提高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工作力度,落实工作责任。要将水稻生产机械化纳入到政府的主要工作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组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明确专门机构、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突出重点环节跟进。各地要认真实施水稻大棚育秧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资金要重点保证建棚材料、插秧机、秧盘播种机械设备、水稻收获机、育秧秧盘的购置需求。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政策落实过程中的组织、宣传、会议、培训、检查、验收等工作的经费支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机部门要积极协调金融部门,提供农民购机贷款支持和贷款贴息补助政策支持。县、乡要把培训工作作为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主要手段,采取反季提前培训等办法,进一步加大工厂化育苗和插秧、收获机手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提高工厂化育苗质量和新增插秧机手的实际操作技能和水平。全县要在水稻主产区建立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示范区,采取机械作业补贴等办法引导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全面推广。要加强跨区作业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内引外联促进我市水稻生产机械化跨越式发展。
  (叁)推进农机农艺融合。要加强水稻大棚育秧工作,水稻育秧大棚建设要尽量集中连片、靠近大田、规模适度、便于管理,配备节水喷灌设备、控温装置和育秧播种流水线等,成规模的水稻育秧大棚小区,要建立水稻催芽车间,采用智能化浸种催芽设备,做好水、温、种、药、肥调控,切实做好育秧和插秧等生产环节的有效衔接,确保适宜机插秧的育秧数量和质量需求。农机和农业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密切合作,积极组织开展技术咨询、培训和指导,合力推进水稻生产机械化发展。
  (四)加快生产方式转变。各乡镇要利用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这一契机,加快推进土地整理和流转步伐,加快农机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步伐,扶持壮大农机大户和粮食生产大户群体,引导、鼓励发展代育、代种(插)、代收的生产经营模式,努力实现粮食生产方式由各家各户传统耕作方式向集约化生产、规模化经营、产业化运作方式转变。
    附件:1.2013年全县水稻育秧大棚建设任务分解表
          2.2013年全县水稻生产机械化任务分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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