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缅甸乐园在线入口办公室对于印发《新宾满族自治县防控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宾满族自治县防控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精品缅甸乐园在线入口办公室
2020年10月9日
新宾满族自治县防控牲畜口蹄疫应急预案
1 总则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1编制目的
为确保在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期间,能够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控制、扑灭疫情,维护全县畜牧业健康、持续发展,保障人类健康,维护疫区社会稳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辽宁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实施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3.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和指挥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为主要责任人、农业农村局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制。根据疫情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形成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分级响应工作机制。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3.2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对突发疫情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形成快速应急反应能力。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3.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加强防疫知识宣传,提高防范意识;落实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储备;定期开展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开展全民防疫。
1.4疫情分级
根据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划分为特别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Ⅰ级)、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Ⅱ级)、较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Ⅲ级)和一般牲畜口蹄疫疫情(Ⅳ级)。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4.1特别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Ⅰ级)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Ⅰ级疫情是指在14日内,在5个以上省份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4.2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Ⅱ级)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Ⅱ级疫情是指在14日内,在省内有2个以上相邻市或者5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4.3较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Ⅲ级)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Ⅲ级疫情是指在14日内,在1个市级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县(区、市)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5个以上;或牲畜口蹄疫毒种发生丢失。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4.4一般牲畜口蹄疫疫情(Ⅳ级)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Ⅳ级疫情是指在1个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1.5适用范围
适用于县内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组织体系
2.1应急指挥机构
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全县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乡镇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在本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1.1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的组成
县长担任县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总指挥。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总指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需要确定,成员单位有:农业农村局、纪委监委、发展和改革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组成。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1.2指挥部职责
指挥部负责对全县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的重大决策。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职责如下:
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防治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并检查、督导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的扑灭和预防控制措施的实施;依法提出对有关区域实施封锁的建议;依据规定确认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紧急组织疫苗、消毒药品等应急防疫物资;提出启动、停止疫情应急控制措施建议;组织对扑疫及补偿等费用和疫情损失的评估;负责灾区灾后畜牧业恢复生产自救的组织工作;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运输等基础设施的计划安排。
纪委监委:负责对全县各部门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的监察工作。
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紧急动物防疫物资储备、运输等基础设施的计划安排。
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流通领域和加工公司的畜禽产物监督管理。
公安局:负责社会稳定工作,参与做好疫区封锁、动物扑杀、交通管制等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密切注视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加强疫区社会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财政局:负责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疫苗、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用品等物资储备资金和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经费,并做好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的调查和观测,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趋势等预警信息;协助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野生动物进行疫病监测及相关防治工作;发生疫情期间,有效采取隔离控制措施。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助县农业农村局对城区饲养畜禽及观赏禽鸟进行免疫接种,加强对城区内饲养家畜、家禽的管理。
交通运输局:负责保障交通畅通,确保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样本的运送,协助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疫区封锁等工作,防止疫情扩散。
文化旅游和广播电视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按有关规定做好宣传工作。
卫生健康局:负责疫区内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以及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监测和病人救治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市场交易行为监管和行政执法,制定并组织实施防控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市场交易措施和办法;组织开展市场专项检查,严禁未经检疫或有可能感染疫病的动物、动物产物上市交易;与有关部门配合,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稳定;负责应急物资的产物质量,及时制定突发牲畜口蹄疫疫情处置的相关技术标准。
2.2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全县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能是: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口蹄疫疫情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及时传达指挥部的指令、命令和决定,承办指挥部领导同志交办的工作;负责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相关法律规章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及时提出预案的启动、实施和终止建议。
2.3专家组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组建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突发口蹄疫疫情相应的级别以及采取的防控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培训、宣传;
(5)对突发口蹄疫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
(6)承担突发口蹄疫疫情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它工作。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4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4.1新宾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要负责口蹄疫强制免疫疫苗的采购、调拨和管理,防控应急物资的储备和管理,负责突发口蹄疫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开展现场临床诊断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疫病监测,指导口蹄疫强制免疫。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4.2新宾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主要负责指导、落实和监督封锁、隔离、紧急免疫、扑杀、无害化处理、消毒等措施。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2.4.3应急预备队:各级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成立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在本级指挥部的指挥下,具体承担突发口蹄疫疫情的控制和扑灭任务。应急预备队每年至少进行1次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应急处置水平。
3 疫情监测、预警
3.1疫情监测
实行日常定期监测和应急状态紧急监测制度。血清学监测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实施。对监测结果实行定期逐级报告制度。根据血清学、病原学监测结果进行疫情动态和风险评估。发现病原学呈阳性和非免疫动物血清学呈阳性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疫情报告管理规定立即报告和处理。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3.2预警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根据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提供的监测信息,按照牲畜口蹄疫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及时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势,及时做出相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根据疫情发展及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3.3疫情认定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3.3.1报告程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或怀疑动物发生口蹄疫疫情时,应立即向所在地动物防疫员或者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报告。
当地动物防疫员或者畜牧兽医工作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农业农村局报告。
县农业农村局接到汇报后,应立即派出2名以上牲畜口蹄疫现场诊断专家到现场调查核实,临床诊断为口蹄疫疑似病例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情况逐级报到市农业农村局,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同时将现场采集的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3.3.2认定程序
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2名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符合该病的流行病学特点和临床诊断或病理诊断指标之一,即可判定为疑似口蹄疫病例。
临床诊断为口蹄疫疑似病例的,应立即按规定程序和方法采集病料送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Ο型口蹄疫病例,由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确诊。除Ο型口蹄疫外的其他亚型口蹄疫疑似病例,由省实验室、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确诊。
农业部根据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的确诊结果,确认口蹄疫疫情并公布。国家公布后,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家公布的疫情信息情况向社会通报。
4 应急响应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4.1分级响应
特别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Ⅰ级)由国家响应;严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Ⅱ级)由省级响应;较重牲畜口蹄疫疫情(Ⅲ级)由市级响应;一般牲畜口蹄疫疫情(Ⅳ级)由县级响应。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4.2应急处置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4.2.1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疫点:为发病畜所在的地点。相对独立的规模化养殖场(户),以病畜所在的养殖场(户)为疫点;散养畜以病畜所在的自然村为疫点;放牧畜以病畜所在的牧场及其活动场地为疫点;病畜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疫情,以运载病畜的交通工具等为疫点;在市场发生疫情,以病畜所在市场为疫点;在屠宰加工过程中发生疫情,以屠宰加工厂(场)为疫点。
疫区:由疫点边缘向外延伸3公里内的区域。
受威胁区:由疫区边缘向外延伸10公里的区域。
疫区、受威胁区应根据饲养环境条件和能够起自然屏障作用的山、河等为界划定。划定的疫区、受威胁区,涉及临县的,要书面通报县政府和县农业农村局,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2.2 疫情报告期间采取的措施
临床诊断为口蹄疫疑似病例的,疫情发生地农业农村局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报告疫情期间,应当立即调查疫源,了解免疫和监测情况,采取临时隔离控制措施。对疫点内、外环境实施严格的消毒措施。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4.2.3 疫情确认后采取的措施
疫情确认后,县农业农村局应当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实行封锁的建议,县政府应当立即做出决定并发布封锁令。封锁令发布后,强制性封锁管制措施4小时内全部落实到位。
&苍产蝉辫;&苍产蝉辫;4.2.3.1疫点采取的措施
扑杀疫点内所有病畜和同群易感动物,必要时,可对疫点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对病死畜、扑杀畜及其产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按规定进行焚烧后,采取深埋、堆积发酵等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畜舍、场所等按规定进行严格清洗消毒;对发病前14天售出的家畜及其产物进行追踪,并做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无害化处理场所要设有警示标志,并派专人看守防护。
对其他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并加强疫情监测。
4.2.3.2疫区采取的措施
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牌,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配备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和警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
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制免疫,建立完整的免疫档案;关闭家畜产物交易市场,禁止活畜进出疫区及产物运出疫区;对交通工具、畜舍及用具、场地进行彻底消毒;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及时掌握疫情动态;必要时,可对疫区内所有易感动物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
4.2.3.3受威胁区采取的措施
按规定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对最后一次免疫超过一个月的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强化免疫。
4.2.3.4全县采取的措施
县内发生牲畜口蹄疫疫情期间,要对易感动物免疫状况进行监测,对保护率低于70%的畜群要按规范立即组织紧急免疫,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和检疫监管,防止疫情蔓延。
4.3安全防护
要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应急处理人员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4补偿措施
对被扑杀的易感动物及其产物,按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补偿,国家没有明确补偿标准的,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评估后补偿。
4.5 疫源分析和追踪调查
按照口蹄疫流行病学调查规范,对疫情进行追踪溯源、扩散风险分析。
4.6应急响应终止
自疫区内最后1头病畜死亡或扑杀后连续观察至少14天,疫区内易感动物没有新发病例,疫区、受威胁区紧急免疫接种完成,疫点经终末消毒,对疫区和受威胁区的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结果为阴性,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验收合格,正式回复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同意解除封锁。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局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终止应急措施的建议。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发布解除封锁令。
4.7信息公布
当地人民政府做出解除封锁、应急响应终止决定后,应及时经市级农业农村局上报省农业农村厅,并报农业部,由农业部负责统一对外公布。
5 应急保障
5.1财政保障
县政府应当将疫情确认、疫区封锁、易感动物扑杀、易感动物产物销毁及其补偿、消毒、无害化处理、疫源追踪、疫情监测以及应急物资储备等应急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政府要切实保障农业农村局管理、监督执法、技术支持机构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体系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基础建设资金和专项业务经费及时足额到位。
5.2物资保障
县政府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县储备不少于上年末易感动物存栏量的15%免疫用苗;储备免疫抗体监测试剂不少于2000头份;其他物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标准执行。
5.3运输保障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确保优先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和有关物资。公安、交通部门负责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秩序,提供可靠的交通运输保障。必要时可对牲畜口蹄疫应急指挥车辆和运送控制、扑灭疫情的人员及有关物资的车辆办理“特别通行证”。疫情解除后,“特别通行证”要停止使用并及时上缴核发部门。
5.4无害化处理用地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每个乡(镇)不少于1处,在其辖区内预留符合规定条件的无害化处理场地,并做出具体规定和细致说明,确保无害化处理工作顺利实施。
5.5信息保障
县农业农村局要建立动物疫情工作电子网络,以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为单位,及时收集所辖区域内的动物疫情相关信息,形成电子信息分布图,并及时更新、上报,逐步实现县、乡(镇)、村叁级动物疫情工作电子网络化管理,有效提高疫病监测、疫情报告和应急反应能力。
6 后期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疫情发生地政府和农业农村局继续加强对病畜舍和掩埋、扑杀、销毁病畜及其产物场所,以及排泄物和其他可疑污染物堆积发酵场所的监管。堆积发酵粪便等污染物,在20℃以上密封发酵不得少于42天,未经所在地农业农村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和再利用掩埋场和发酵点内的物品。
在解除疫区封锁的同时,农业农村局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冷库存放的来源于疫情发生地的易感动物产物进行抽样,送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病原学监测,检测结果呈阳性的,要在省农业农村厅动物卫生防疫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7 附则
7.1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新宾满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局制订和修订,由县政府办公室发布并负责解释。
7.2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